简论企业租赁经营的客观性有效性可行性

简论企业租赁经营的客观性有效性可行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我国一部分企业中出现了租赁经营这种崭新的经营形式,其发展之快,影响之大,完全超出了人们原来的预料。在这种新形势下,人们开始思考,企业租赁经营是怎样在中国大地上生长起来的?它的强大生命力的源泉何在?它在我国的存在形式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些初步探讨,就教于诸位。 一、租赁经营存在的客观性 租赁经营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历史的范畴。在漫长的原始社会初期和中期,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此也没有租赁经营。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租赁经营便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级到高级地逐渐发展起来。迄今为止,租赁经营的成长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这就是简单租赁经营阶段、资本主义租赁经营阶段、社会主义租赁经营阶段。 第一阶段——简单租赁经营。所谓简单租赁经营,就是指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从事的一般物质资料的租赁经营活动。租赁经营的基本过程是:首先,物质资料的出租者和承租者双方须在中介人的协助和监督下签订租赁契约,契约中注明所租赁的物质资料名称、数量和质量,规定租赁期限、租金和抵押金等。然后,根据租赁契约的要求,出租人将自已的物质资料转让给承租者使用,而承租者按期付给出租者既定的租金。租赁实现后,被出租的物质资料所有权仍归出租者,而物质资料的使用权则归承租者。简单租赁按其租赁对象不同,可分为生产资料租赁和生活资料租赁两种类型。其中,生产资料租赁主要有土地租赁、机器租赁、设备租赁、仓库租赁、车船租赁等;生活资料租赁主要有房屋租赁、衣服租赁、家俱租赁、书籍租赁、剧场租赁等。简单租赁经营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即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租赁双方对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同需求相结合而实现的。一方面,从出租者需求来说,他们不需要自已所有的物质资料的使用价值,而需要得到其价值。然而,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这些物质资料不能出卖或不愿出卖,其价值便不能得到全部实现。因此,他们便产生了出租这些物质资料的使用权而换取其部分价值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从承租者需求来说,他们急需取得某种物质资料的使用价值,然而,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他们不愿意或不能够购买这种物质资料。因此,便产生了以一定租金价值为代价换取这些物质资料的使用权的客观需求。以上两个方面需求的结合,便构成了租赁的实体。可见,简单租赁经营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客观产物。 第二阶段——资本主义租赁经营。所谓资本主义租赁经营,是指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以企业出租和承租为主要内容的租赁经营活动。资本主义租赁经营是在简单租赁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进化而来的。由于大机器的使用和社会化生产的出现,简单商品经济演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原来的小商品生产被资本主义企业所代替。虽然一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租赁经营更加普遍化和经常化,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谓企业租赁经营,就是企业所有者在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权(即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转让给承租者,而承租者以一定的租金为代价取得对企业的经营权。这种企业租赁经营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和必然的。一方面,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企业的所有者可以亲自经营企业,也可以不亲自经营企业。当他们觉得自己无力经营企业,而又不愿意或不能够转让企业所有权的情况下,他们便可以通过租赁形式,将企业出租给他人经营。另一方面,社会上有些个人或集体,有经营企业的能力和愿望,但由于某些原因,他们既没有企业,又不能购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便可以通过租赁形式,承租他人的企业。所以,资本主义租赁经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产物。 第三阶段——社会主义租赁经营。所谓社会主义租赁经营,就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以企业出租和承租为主要内容的租赁经营活动。社会主义租赁经营是由资本主义租赁经营改造转化而来的。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上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不仅为传统的物质资料租赁经营提供了不断发展的坚实基础,而且为企业租赁创造了茁壮成长的良好环境。一部分企业所有者由于主观和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想出租企业;而另一部分个人或集体由于主观和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想承租企业。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下企业租赁经营的客观条件。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中,企业租赁经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本世纪初,企业租赁经营就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了。当时,苏联政府曾将7500个全民所有制中小型企业出租给本国的资本家经营,目的是利用资本家的经济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搞活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租赁经营的第一次伟大的尝试,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由于后来推行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模式,这次尝试没有存在多久便被取消了。在我国,企业租赁经营也同样遇到了阻力。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在五十年代就已基本完成,而企业租赁经营却是于八十年代才发展起来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由于企业租赁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而是由于我们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采取人为的强制手段,对企业租赁经营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商品经济进行了一系列的压抑和限制造成的。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我们照搬了苏联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不但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而且不承认企业的经济实体地位,不给予企业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国有企业实行单一的国家经营,集体企业实行单一的集体经营。于是,在这种外在力量的阻挠下,我国的企业租赁经营向后拖延了二十多年。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改革大潮才冲决了原来僵化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迅速发展起来,企业租赁经营才有了成长壮大的坚实基础。所以说,中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充分证明,社会主义企业租赁经营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产物。 以上对租赁经营三个阶段的分析表明,租赁经营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租赁经营的客观性是由商品经济的客观性决定的。我国商品经济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以后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租赁经营也必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以后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企业租赁作用的有效性 企业租赁经营的主要功效在于,它使企业生产力的各个基本要素得到适当的组合,并发挥出较大的能量,从而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承租者的经营效能增强。所谓经营效能,就是企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成效和功能。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企业之所以缺乏活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厂长和经理的经营效能太低。而实行企业租赁,则会使这个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这是因为,企业实行租赁后,承租者成为当然的厂长或经理,他们身上不仅承担着对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重要责任,具有领导和指挥整个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权力,而且还承担着企业盈亏和成败的全部风险。这种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和成果与报酬的紧密联系的经营机制,就必然给企业经营者注入强大的动力和压力。这种动力和压力表明:如果企业搞好了,他们可能多得,也可能成为万元户和超万元户;如果企业搞糟了,他们可能少得、不得,甚至倾家荡产。这种动力和压力的结合,会使企业经营者们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他们必然会自觉地把国家、企业、职工和自己这四方面物质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必然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尽心竭力地为搞好企业而努力奋斗。因此,实行企业租赁经营是增强经营者经营效能的重要出路。 其次,职工的劳动效率提高。实行企业租赁经营,不仅把承租者推上了“风口浪头”上,而且把企业全体职工也带进了“风雨同舟”的位置上。这是因为,企业实行租赁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不再由国家承担,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不再由集体承担,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承租者和全体职工共同创造和实现价值的多少。如果创造和实现价值多,他们会“一荣俱荣";而如果相反,企业亏损较多,他们会“一损俱损"。租赁企业的每个职工都清楚地意识到,只要他们不准备离开这个企业,他们就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劳动,为搞好企业而努力。否则的话,企业亏损了,破产了,倒霉的决不仅是承租者,也包括每个职工自己。因此,绝大多数的职工从物质利益出发,都会对企业产生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都会把自已的富裕幸福寄托在企业的增产增收上,都会自觉地把自已的利益与国家的、企业的和承租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都会努力地为企业多创造财富,多实现价值,从而推动企业职工的劳动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最后,企业的经济效果良好。所谓经济效果,就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耗费和占用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一般来说,如果耗费和占用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较少,而取得的有用劳动成果较多,就是经济效果良好;反之,就是经济效果不好。毫无疑问,一切企业都有取得良好经济效果的要求,,大部分企业也都有取得良好经济效果的可能。但是,作为租赁企业,取得良好经济效果的这种要求更加迫切,这种可能性更大一些。其原因在于,租赁企业是完自负盈亏的企业,没有任何大锅饭可吃。企业要想多增加一些收入,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努力增加企业有用的劳动成果,减少劳动的占用和耗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具体来说,一方面,租赁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是白拣来的,而是承租者用抵押金和租金为代价换来的,承租者对企业的全部人力、物力、财力必然十分珍惜和爱护,也必然会千方百计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使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物资提高利用率,使资金提高周转率,使产品提高优质率,总之,使有限的投入带来最大限度的产出。另一方面,在租赁企业中,无论是承租者还是职工都懂得,企业中人力、物力、财力的任何浪费,都意味着生产成本的增加、盈利的减少和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他们都能够自觉地节约生产资料、企业资金和劳动力,以便使劳动的占用和耗费降低到最大限度。一般来说,在租赁企业中,决不会出现某些非租赁企业那种向国家争劳动指标、争机器设备、争信贷资金的“投资饥饿症”,也很少会出现人员没有事干、机器闲置不用、物资大量积压等“败家子现象”。因此,租赁经营是进一步端正企业经营行为,挖掘企业现有潜力,促进企业集约经营,使企业走上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轨道的重要经济机制。 综上所述,企业租赁不仅能够使承租者满负荷经营,生产者满负荷劳动,而且能够使机器设备满负荷运转,材料能源满负荷利用,真正体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财尽其效。这就是企业租赁经营强大生命力、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源泉所在。 当然,我们在肯定企业租赁有效性的同时,必须指出,企业租赁并非包治百病的良丹妙药。这是因为,企业租赁的有效性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企业经营效能的大小,劳动效率的高低,,经济效果的好坏,都不是由企业经营形式这一个条件决定的,更不是仅由企业租赁经营这一个条件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各方面的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例如,承租者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经营管理能力,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团结互助精神,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和外部协作环境等,都是搞好租赁企业不可缺少的内因和外因。假如这些因素达到满负荷,企业租赁有效性就有可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假如这些因素都达不到满负荷,或者减负荷,那么,再好的租赁经营形式也不会发挥应有的效力,甚至会出现负效能、负效率、负效果。试想,如果一个承租者不具备起码的领导素质和经营素质,他怎么会取得较大的经营效能?如果一些职工不能自觉地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甚至玩忽职守,他们怎么会有较高的劳动效率?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必要的内部技术装备和外部市场环境,它又怎么会有较好的经济效果呢?由此可见,租赁经营是推动企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不要以为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不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就会一好百好、安枕无忧。因此,必须在租赁企业中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各种租赁形式的可行性 企业租赁经营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组成的完整体系,它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例如,按企业承租者的不同,可划分为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企业租赁;按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企业租赁、集体企业租赁、个体企业租赁、私营企业租赁;按租赁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租赁、中期租赁、长期租赁;按企业规模的不同,可分为小型企业租赁、中型企业租赁、大型企业租赁。上述种种租赁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否可行?将是本文最后要论证的问题。 第一,各种承租者的企业租赁是否可行?我认为,各种承租者的企业租赁形式,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都是可行的。(1)个人租赁,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租赁形式,其优点是承租者个人的责任和权利比较分明,利益比较直接,适合我国国情和民众的习惯。只要承租者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受到职工的拥护,又具备一定的抵押能力,是可行的。(2)合伙租赁,就是两人以上共同承租某一企业的租赁形式,它是扩大的个人租赁。它与个人租赁相比较,其优点是承租者多,可以集思广益,多谋善断,而且抵押能力较强。其缺点是承租者之间责、权、利难以分清,弄不好存在“小锅饭”。只要承租者之间同心协力,互相支持,责权利分明,这种形式也是可行的。(3)全员租赁,就是企业内部全体职工集体承租。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相似的经营形式,它只能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没有必要用于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这种租赁形式的优点是能够调动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而且抵押金数量充足,可靠性较大。缺点是企业内部的“大锅饭”有可能出现,因此,只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企业“大锅饭”,全员租赁是可行的。(4)企业租赁,就是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或几个企业进行承租。这种租赁形式,一般是较大企业租赁较小企业,盈利企业租赁亏损企业。其优点是能够发挥优势企业的潜力,解救劣势企业的危难,而且租赁抵押金比较雄厚,可靠性强。不过,这种租赁形式对承租企业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承租企业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优势,而且本身应当是租赁企业,不然的话,双重的“大锅饭”更加难吃。因此,只要具备一定条件,企业租赁是可行的。 第二,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租赁是否可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都是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他们都有选择各种经营形式的自主权。再说,租赁经营只改变企业的经营形式,而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及其原来的隶属关系。因此,各种所有制企业,只要有租赁的要求,又具备租赁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租赁。前一时期,租赁经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有较大发展,而在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发展较慢。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目前的租赁经营带有较大的“官办性”,还没有成为企业与承租者之间完全自主自愿的商品交换活动。其实,不仅国有企业,而且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经营状况不佳,活力不强,它们都有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的客观要求。因此,只要我们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商品经济环境,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租赁都是可行的。 第三,各种期限的企业租赁是否可行?我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行的。(1)短期租赁,是指两年左右的租赁。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比较灵活,出现毛病能在短期内克服;其缺点是难以避免企业行为短期化弊病,不利于企业长远建设。(2)中期租赁,是指五年左右时间的租赁。它的优点是基本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律,有利于经营者经营方案的正常实施,并能使企业行为短期化有所克服。(3)长期租赁,是指十年左右的企业租赁。它的优点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建设,有利于纠正企业短期化行为,有利于稳定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者四者关系。不过,它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例如,企业管理体制和与企业有关的财政、税收、物价等政策,都必须相对稳定。由此可见,中期租赁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企业租赁形式,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只要采取措施发扬其长处,避免其短处,也是可行的。 第四,各种规模的企业租赁是否可行?目前,我国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小型企业,它的可行性己被实践证明,可以定论。至于大中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我认为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相比较,虽然在资金多少、技术高低、实力强弱等方面有许多量上的差别,但是在质的方面是同一的。它们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都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它们在选择包括租赁制在内的各种经营形式上,权利和机会都是均等的。当然,由于大中型企业租赁所需抵押金数量较大,一般个人或合伙承租者难以适应。但是,实行全员租赁或企业租赁还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各种形式的企业租赁经营都是可行的,但这种可行性又是有条件和相对的。每种租赁经营形式都有其适用的企业和不适用的企业,而每个企业也都有其适用的租赁经营形式和不适用的租赁经营形式。每一种租赁经营形式都要依据企业各自不同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决定其可行或不可行,而决不能用同一种租赁经营的模式在各种不同的企业中乱套。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租赁经营形式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从而促进租赁经营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地向前发展。 (此文发表于1988、4、20 黑龙江省租赁企业经营和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署名王振岳,中共佳木斯市委党校。又发表于1992、1、1 黑龙江经济省情,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主编侯大庆,参编王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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