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ux打假,员工的GPL贡献不能算在老板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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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的Linux打假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深入到编码层次,这里面有些问题是需要说清楚的。企业员工对自由软件的编码贡献是否能够算在企业老板的头上?

我们以OOo办公套件为例(遵守LGPLv3.0),红旗2000员工为其打过程序补丁,这是客观事实,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我们要问,为OOo打补丁的这位员工,对于红旗2000而言,这(指打补丁一事)算是他在本公司的“职务工作“吗?如果算是“职务工作”,那么,这个补丁的著作权人就算是红旗2000的老板(法定代表人),否则,补丁的著作权人就算是那位员工本人的。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第十四条规定:

1)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2)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由此出现一个问题,由于OOo遵守LGPL规则,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商业软件代码,即便是程序补丁也不能具有商业性的程序代码,那么,OOo著作权人接受红旗2000在职员工补丁代码的前提是该补丁的著作权人必须是该补丁的真实作者,这也就是上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2)子条款。红旗2000必须事先与该提交补丁代码的在职员工达成某种“内部协议”(比如,事先约定好,如果将来该员工离开本企业时,该问题如何办理等),允许该员工在职期间对外自称是提交程序补丁的真实作者,也就是按照上述子条款2)的说法去做,否则,就不要提交该程序补丁的代码文件,总之,红旗2000不得掺和其中。

从本质上讲,OOo的原老板ScottMcNealy先生感谢的是红旗2000公司允许自己的员工给OOo贡献程序补丁代码,而不是感谢红旗2000公司本身向OOo提交了程序补丁的代码(红旗2000公司仍然保留该程序补丁的著作权)。红旗2000不能故意把问题搅浑了,说什么OOo里面有红旗2000的商业代码,大肆宣扬对OOo有实质性的贡献。OOo是纯粹的自由软件包,必须剔除其中的一切商业性的程序代码,如果红旗2000继续如此炫耀自己对OOo的代码贡献,那么,唯一可以预见的后果就是:OOo著作权人(甲骨文)最终将红旗2000曾经提交的程序补丁代码完全从OOo里面剔除出去,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说明:9月10日,红旗2000员工成修治发表文章“红旗2000实质性贡献的第一步”,文章写得很好,很有激情,本文算是对此文的回应。

躲在墙角、掩藏那孤独而又不奢怜悯的伤…

Linux打假,员工的GPL贡献不能算在老板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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