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需知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机构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 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机构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C-F1S)/[(F2-F1)S] 
  式中:R�D�D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 �D�D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 �D�D合同价格; 
  C �D�D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D�D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D�D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阶格的1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第二次支付余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20%”和“合同价格的80%”。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
 删去本款(4)项全文,并代之以: 
 工程预付款从第四个进度付款月开始扣回,每月按工程预付款金额的20%平均扣还。
 删去本款(1)、(2)、(3)项全文并代之以:
 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分三次支付给承包人。协议书签定后21天内,经监理机构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支付金额为预付款 总金额的30%;承包人的主要设备(包括土方开挖设备和混凝土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机构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 支付,本次支付金额为预付款总金额的30%;剩余部分在厂房混凝土正式开始浇筑前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机构出具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
 本款(4)中合同累计完成金额为工程价格的20%以上开始扣款,即F1=0.2;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为工程价格的80%时扣清,即F2=0.8
 本款(1)项修改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RMB壹拾万圆整,于开工通知发出后14日内一次支付。
 本款(2)、(3)项删除。
 本款(4)项修改为:工程预付款在第二次支付月进度款时一次扣回。 
 (l)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 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 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共同验点入库;
 ③ 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机构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本款全文删除并代之以:本工程无工程材料预付款。
 本合同工程不支付材料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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