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道路大中修工程管理,更好为大中修工程施工服务,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管理作以下规定:
1、主管单位:
维管中心是道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主管单位。
2、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3日将施工组织设计上报给监理单位和施工主管单位审定,监理单位和施工主管单位应在3日内批复,施工单位方可开始按期施工。
3、图纸会审、管线会签和封闭交通:
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协助管线单位提前预埋好各种管线,道路排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图纸会审,同管线单位、交通部门做好管线会签和封闭交通工作,施工单位由于违规操作盲目施工,造成水、电、气、热等管线损坏的,应依据《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破坏管线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工程施工:
(1)、道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实行业主代表负责制和监理制,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及业主要求,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服从业主代表和监理的管理,如果施工单位不服从业主和监理人员的监管,施工主管单位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
(2)、承担道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政三级以上资质;每项工程必须配备足够的技术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测量、技术、资料、质检、实验、安全等人员)和机械设备,各岗位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实际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应相符。项目经理资质要求二级以上,如施工中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承担该项工程的能力要求,施工主管单位有权要求更换该项目施工单位,并对其通报批评。工程不准转包和分包。发现一次将施工单位进行驱除,已经发生的工程量不予以结算。
(3)、工程施工前,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沥青、沥青混凝土、水泥、水泥混凝土、白灰、二灰碎石、井盖、方砖等)必须经施工主管单位指定的具有工程检验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集中用量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方砖、边石)原则上采用建委甲控入围生产厂商的产品。
二灰碎石要求厂拌,质量、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井盖采用球墨铸铁材质,防盗、承重应达到D400以上标准。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现场见证取样,进行抽检,对于使用以次充好、规格不符设计要求的材料施工的工程应要求返工。施工主管单位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施工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监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直至清除该监理单位。
5、工程质量:
(1)、施工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大中修工程项目施工质检体系,完善相应的质量自检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
(3)、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报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翻建工程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报质检站进行质量监督。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前材料与设备检查,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发现质量不合格工序,应及时返工;严格按照国家施工与验收规范进行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验收交工。
(6)、对拒不返工和返工两次仍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施工主管单位有权指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并对原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该施工单位计入工程质量不良记录。
6、工程进度:
(1)、中修工程原则上利用节假日、休息日进行施工,单项工程应在一个节假日或休息日内完成,如果单项工程较大,应在一个休息日或节假日完成一整段工程,翻建工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交警部门报告,按交警部门规定的日期进行施工,施工主管单位可对擅自施工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进行批评和经济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停止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主管单位应对其实施该项工程总造价每日1‰的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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