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4:非必要不提供default constructor

初次看到这个标题有点费解,看完这一节内容,自我理解是不是必要的情况就不要提供默认构造函数,建议不要随便提供构造函数。后来,查看了英文版的标题是:“Avoid gratuitous default constructor’s.”,感觉意思也差不多。 默认构造函数可以初始化基本类型的成员变量,但是自定义的类型就不能正确初始化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自定义构造函数。但是,如果我们缺少默认的构造函数,会造成后续使用该类的时候会有一些限制。 例如:class EquipmentPiece { public : EquipmentPiece(int IDNumver);…}; 在定义EquipmentPiece bP[10];会失败,因为无法调用其默认构造函数。尽管有一些方法可以弥补这些问题,但毕竟不是正道。 Classes如果缺乏默认构造函数,带来的第二个缺点是:它们将不适用于许多template-based container classes。对那些templates而言,被实例化的目标类型必须得有一个默认构造函数。 如果虚基类缺少默认构造函数的话,则最终的派生类必须提供虚基类的构造函数,这样的设计是糟糕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类都应该提供一个默认构造函数呢?非也,如果默认的构造函数不能正确构造出一个也有意义的对象的话,,此时的默认构造函数就会适得其反,原因在于成员函数需要对成员变量进行合法性进行验证,严重影响程序效率。 总结,如果默认构造函数无法保证所有字段被正确初始化,就不要提供默认构造函数。虽然这可能对classes的使用造成一些限制,但可以保证这样的classes产生出的对象被正确初始化,实现上也是富有效率的。

背起简单的行攘,沐浴自由的风。

条款4:非必要不提供default constru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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