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O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四、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五、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O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O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本条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七、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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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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