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部位的物料清理干净,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了动火条件。 2.存在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可燃气体浓度符合相关要求。 3.动火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已经清除干净。
5.高处作业(焊接、气割等)采取了防火花飞溅措施。特别是其下部必须有接焊渣、熔渣的装置。并安排人始终盯控。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手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7.乙炔气瓶(禁止卧放),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8.进入设备(管、孔等)内部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测定,现场含氧量超过21%时不准动火,必须在设备外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
9.现场配备了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护器具。
10.动火完工后必须验收,其验收人必须确保动火区域(四周焊渣、熔渣等)不会引起火灾。如果当时当场不能确认,其盯控时间应延长足够时间。
动火等级的划分:
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