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4-2015,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了《造纸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4-2015,本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准所指的造纸企业是指从事以纸浆或其他原料(如矿渣棉、云母等)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其他设备成型,或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活动的企业(不包括塑料包装纸、锡纸等特殊用纸的制造企业)。标准规定了造纸企业在选址与布局、技术与管理、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防尘防毒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标准中规定了造纸企业防尘技术措施(摘录)

1、原料、石灰等粉料输送应提高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减少转运点。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

2、备料车间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3、切料机、混料机、粉碎机、提升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设置除尘系统。

4、辅料制备室填料溶解槽、辅料加料操作位、白泥回收系统、胶订等产尘部位和设备应设置除尘装置。

5、存放石灰等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

6、 锉锯机应有除尘装置,锉锯时除尘设备必须运转。

7、不应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及设备、加工件等表面的积尘,应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

8、进入密闭空间检修作业时,应采取吹扫、冲洗或强制通风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存于有限空间内的尘毒物质,满足GB 8958、GBZ/T 205的要求。防毒技术措施(摘录)

1、积极改进制浆方法,不用或少用硫化物制浆;积极改进工艺条件,应采用高温短时间蒸煮,降低硫化度。

2、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储存条件、储存方式、储存限量应符合GB 15603、GB 17916的规定。

3、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或导流槽(沟)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沟)应汇集到专用的污水池。

4、液氯应储存在单独的库房,设专人管理。液氯储存库附近应设置氯气吸收槽。

5、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如碱法制浆的溶碱槽等),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尾气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

6、碎浆机、脱膜系统、纸机生产线等应采用自动化或密闭的生产装置,并设置单独的控制室。

7、造纸过程需要添加的化学原料应采用自动泵入工艺管线。

8、漂白工段氯化洗涤设备应配有耐腐蚀的排风装置。

9、氯化、碱处理段废水应分道、封闭排风,不应在车间内部或就近混合,以免泡沫四溢。

10、液氯气化室应设排风装置等必要的控制措施。

11、中心化验室内设有蒸煮、造纸小型试验室时,应布置在底层,并与分析室隔离。

12、生产过程中,网部、水力碎浆机浆池、白水槽、干燥部等散发大量湿热的地方应加强排气通风措施,安装局部通风和排风设施。

13、连续洗涤的真空洗浆机组应配有局部排气装置。

14、酸洗完毕后,应将酸液稀释或中和后方可排出。污水井、真空泵和污冷凝水泵应保持密封,防止有毒气体泄漏。

15、人员进入贮液槽、碱回收炉、污水井、蒸发器等装置检查清洗前,应首先排除剩余液体和气体,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槽、罐等必须进行通风换气,戴好防毒面具,并设专人监护。

16、搬运液体物料及往容器内添加液体物料时,应缓慢进行,防止液体泼撒或溅出。本标准适用于造纸企业的防尘防毒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造纸过程中粉尘和毒物危害的监管。提示:《造纸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4-2015)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查询。

《造纸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4-2015,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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