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废规定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
灭火器维修条件?
1、维修用房
(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2、维修设备
(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序号 |
维修设备名称 |
要求 |
1 |
拆卸、组装设备 |
必备 |
2 |
清洗设备 |
必备 |
3 |
干燥设备 |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
4 |
干粉灌装设备 |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5 |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
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6 |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7 |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
必备(包含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
8 |
报废处理设备 |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
9 |
灭火剂回收设备 |
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2)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检验设备
(1)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序号 |
检验设备名称 |
要求 |
1 |
水压试验装置 |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
2 |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
3 |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4 |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精度1℃的温度计 |
5 |
电子秤 |
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6 |
磅秤或电子秤 |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7 |
备用压力表 |
0MPa~4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
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
||
8 |
游标卡尺 |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
9 |
螺纹规 |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
10 |
秒表 |
精度0.1s(15min内) |
11 |
卷尺 |
5m,精度1mm |
12 |
钢直尺 |
50cm,精度1mm |
13 |
灭火剂检验设备 |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
14 |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 |
(2)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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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维修人员
(1)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3)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4)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维修质量管理
(1)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2)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3)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4)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6)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7)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8)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9)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1)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本项1、2、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本项4、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本项4、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本项4、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三
维修技术要求?
1、一般规定
(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2)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