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统一性,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法的统一性,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详细介绍
本文目录一览: 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决定于哪些因素?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则的贯彻
(1)合宪性原则,即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由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所有立法的依据。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无效。宪法内容具有全面性和极端重要性。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宪法具有最大权威性,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其他立法是宪法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
遵循合宪性原则应做到以下两点
①各有权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活动,不得超越立法权限
②各有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要根据宪法的规定,严格遵循各种法律渊源问的效力从属关系,切实做到一切立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低层次立法不得与高层次立法相违背
(2)体系协调性原则,即要注意法律体系各个层次的协调一致。现代国家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部门法林立的庞大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在立法中要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配合,但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此,要避免同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问的矛盾和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的自相矛盾;要注意避免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
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程度对本国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尽管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不一定必然导致和谐的法律秩序,但如果法律体系处于不统一的紊乱状态则必然导致不和谐的社会状态。当然,在一定区域内,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是相对的,即使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完备也难免出现法律规则的冲突缺陷。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什么性
普通适用性。根据查询百度教育得知,原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和()。A.统一性,B.普遍适用性,C.平等性,D.完善性,E.概括性。答案:AB。由此可见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通适用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
法制统一性是指什么?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么?
法制的统一性。其含义为:(1)避免法律中的矛盾;(2)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即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其次是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和上位法作为依据,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一个国家的立法只有建立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立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到上下级层级的法律效力问题。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下级组立法时对上位法律的遵从。
司法中,强调司法独立,不仅对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对于法制统一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司法权的专属性。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另外,提高审级对于法制统一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很多问题在一个法院中解决有助于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一、建设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作者首先以列宁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应该统一的观点为指导,强调指出:“法要具备尊严与权威,首先就必须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科学性和统一性。”进而认为资产阶级法律规范互相矛盾,不能形成统一协调的科学体系。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共同的政治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有统一的必要,而且有统一的可能。
其次,对法律体系的统一的含义进行概括,认为:所谓法律体系的统一,不仅要求所有法律规范在它适用范围内的效力上的高度一致,而且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严密、体例一致、序列合理,形成一个完善和谐的有机整体。
再次,通过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考察,着重运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和国家法律制定颁布概况等资料证明,大量的法规需要制定,众多的立法机构要有序运作,不注意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势必形成各项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混乱,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明确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科学地安排法律体系的结构。
首先,法律体系问题,最重要的是科学地安排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问题。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划分法律部门,首先要明确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历史上,资产阶级法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列宁认为根本没有必要。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最根本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个法律部门的差异。这是马克思法学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依据。同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从实际的社会关系状况出发,特别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实际状况出发。
再次,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它包括社会关系的主体、客体,当事人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等。
最后,对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具体划分,一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应该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整个体系,从法制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全面的考察。
三、法的外部形式应该统一,规范性文件格式要标准化。
首先,在法律体系建设中,除了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明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要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格式)上作出科学的规定。
其次,通过我国古代法制史的考察可见,随着历代政治制度的兴衰革废,法的形式也日见复杂,但法的渊源却是互相因袭的。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在法的渊源方面引用抄袭了欧美以至日本的东西,编辑了《六法全书》,形成了庞杂的法律体系。
再次,新中国建国以来,在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格式问题方面,积有30多年的实践经验,应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渊源问题,有关同志已作出6点区分和厘定,总的说有一定的科学价值。但有些问题尚待深入研究。
最后,从建国以来所制定的几千种法律法令来看,名称50几种。其中有些称呼相同,而格式迥异;有些法规格式大体相仿,但称谓不一;甚至还有一些弄不清究竟算不算法规文件。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制法机关不健全。二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三是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而建议:(1)对建国以来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文件,来一次大清理,大整改。(2)全面分析各种法规文件的内容与名称,厘定各种文件的格式,做到全国统一和标准化。(3)全国各级国家机关设置类似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那样的机构,负责对各国家机关制法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和检查,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律具有哪些特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是一种行为准则,是一种规范,规制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按法律规定行事,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惩罚。
法律的国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监督执行,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保障。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用法来推行主张。同时法也是要遵从社会规律,社会是法产生的基础,法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具有阶级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同时法也体现社会普世价值追求,讲求公平正义共同属性等
法的利益性和正义性,法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用来保障民众利益的。法律要得到认可和遵从,必须体现正义。
1. 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的,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责任,违反法律会受到惩罚。
2.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背景、财富、种族等,法律是公平的。
3. 稳定性:法律是稳定的,它不会随着时间或者地域的变化而改变,它是长期有效的。
4. 统一性:法律是统一的,它规定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保证了社会秩序和公正性。
5. 可预见性:法律是可预见的,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责任,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6. 独立性:法律是独立的,它不受政治、经济、宗教或个人利益的影响,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7. 适应性:法律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它可以根据社会需要进行修改和更新,以保持其有效性。
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富或社会地位等因素。它是为整个社会的人员制定的普遍规则。
2、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是通过国家权威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必须遵守的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3、法律具有统一性:法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是统一的,不同地区或系统中可以有一些差异,但总体上争取达到一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4、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应该是相对稳定的,以确保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不应该随意更改。
5、法律具有公正性: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公平的,不偏袒任何特定利益群体。它应该根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保护和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6、法律具有适应性:法律应该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7、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行为的界限和要求,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责任。
法律的重要性
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2、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益:法律确保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自由、财产保护、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以确保个人的尊严和自主。
3、促进经济发展:法律提供了经济活动的框架和规则,保护财产权利和合同自由。它为商业交易、投资和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市场秩序得以正常运转,激励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4、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预防和打击歧视、压迫和剥削行为,推动社会的公正分配和机会平等。
5、促进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它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和限制,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法制和法治的权威,促进国家的良好治理。
6、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监管,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准则,它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与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什么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作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之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可以说法律的本质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统治阶级依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决定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非法,所以法律内容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在以上两个对法律起主要影响的层面的作用下,法律的发展方向是经济、执政党两个力量的合力决定,在我国,由于我党以马克思科学为指导,一直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故我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发展方向。
执政阶级所代表的阶级意志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统治阶级意志
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辩证法的多样性,统一性 指什么?
多样性主要指事物联系的多样性: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有外部联系和内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
统一性主要指矛盾的对立统一: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又叫“斗争性”。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又叫“同一性”。对立和统一不可分割。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一、建设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作者首先以列宁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应该统一的观点为指导,强调指出:“法要具备尊严与权威,首先就必须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科学性和统一性。”进而认为资产阶级法律规范互相矛盾,不能形成统一协调的科学体系。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共同的政治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有统一的必要,而且有统一的可能。
其次,对法律体系的统一的含义进行概括,认为:所谓法律体系的统一,不仅要求所有法律规范在它适用范围内的效力上的高度一致,而且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严密、体例一致、序列合理,形成一个完善和谐的有机整体。
再次,通过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考察,着重运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和国家法律制定颁布概况等资料证明,大量的法规需要制定,众多的立法机构要有序运作,不注意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势必形成各项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混乱,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明确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科学地安排法律体系的结构。
首先,法律体系问题,最重要的是科学地安排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问题。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划分法律部门,首先要明确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历史上,资产阶级法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列宁认为根本没有必要。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最根本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个法律部门的差异。这是马克思法学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依据。同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从实际的社会关系状况出发,特别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实际状况出发。
再次,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它包括社会关系的主体、客体,当事人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等。
最后,对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具体划分,一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应该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整个体系,从法制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全面的考察。
三、法的外部形式应该统一,规范性文件格式要标准化。
首先,在法律体系建设中,除了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明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要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格式)上作出科学的规定。
其次,通过我国古代法制史的考察可见,随着历代政治制度的兴衰革废,法的形式也日见复杂,但法的渊源却是互相因袭的。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在法的渊源方面引用抄袭了欧美以至日本的东西,编辑了《六法全书》,形成了庞杂的法律体系。
再次,新中国建国以来,在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格式问题方面,积有30多年的实践经验,应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渊源问题,有关同志已作出6点区分和厘定,总的说有一定的科学价值。但有些问题尚待深入研究。
最后,从建国以来所制定的几千种法律法令来看,名称50几种。其中有些称呼相同,而格式迥异;有些法规格式大体相仿,但称谓不一;甚至还有一些弄不清究竟算不算法规文件。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制法机关不健全。二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三是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而建议:(1)对建国以来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文件,来一次大清理,大整改。(2)全面分析各种法规文件的内容与名称,厘定各种文件的格式,做到全国统一和标准化。(3)全国各级国家机关设置类似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那样的机构,负责对各国家机关制法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和检查,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司法权的统一性
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因为,它在审理相同性质案件时所依据的程序是相同的,所适用的法律除地方性法规外也是相同的,故,对全国各地的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当有相同或相似的裁判结果。司法权的统一性是由法律的同一性及国家的统一性所决定的,中央立法机关通过全国性法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别地区之外,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执行,而保证其法律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地得到贯彻执行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机构就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它才能统一地适用法律。司法权的统一性同立法权及行政权的统一性也是有明显区别的,立法机构除中央立法机关外,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行使就不具有全国统一性;行政权也一样,除中央政府之外,地方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一般也不具有全国统一性。虽然,地方行政权也根据中央制定的政策、法律来管理本地方行政事务,但由于行政权的主动性、灵活性较强,加上各地区的差异都使得各地区不得不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政策、规定来创造性地行使权力,因此,各地方行政权行使的差异性就自然产生。但司法权却不同,除某些案件要求适用地方性法规外,几乎所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均是全国统一性的法律,加上司法机关所依照的程序法是一致性,因此,司法权的统一性特征就非常突出。一个地区法院所做出的裁判不仅对本地区有约束力,而且对全国来讲同样具有约束力;而一个地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却只能在本辖区有效,非辖区内不产生法定效力。可以说,国家的真正统一是由司法权维系的,因为,司法权是捍卫统一国家的统一法律权威的最有权及有效的机构。司法权的统一性不仅表现为在全国的一致性,而且还体现在国际上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如一国对不同国籍的离婚当事人所做出的判决对各国来讲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他国不能再受理此离婚案件,更不能再做出另一个司法判决;而国家之间签订的司法协议,相互承认各自国家的司法判决也是很好的例证。